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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西一家裝飾公司財務人員不慎將4.6萬元錯轉到南寧一家商貿公司賬戶,財務人員發現轉賬錯誤后打電話報警,并于次日發催告函,要求商貿公司退還4.6萬元。但是,商貿公司以該款項也是裝飾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貨款為由拒不歸還,最終兩家公司對簿公堂。近日,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該商貿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4.6萬元及利息。
此前,廣西一家玻璃公司因跟南寧某商貿公司之間有貨款未結清,該裝飾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公司銀行賬戶,代玻璃公司向商貿公司轉賬貨款5萬元,所以商貿公司的銀行賬號因此留存在裝飾公司的收款人清單中。
事隔兩年多后的2022年7月,因裝飾公司財務人員操作失誤,不慎誤將4.6萬元匯入商貿公司賬戶,但注明為“借支款”。財務人員發現轉賬錯誤后打電話報警,并于次日發催告函,要求商貿公司退還4.6萬元。但是,商貿公司以該4.6萬也是裝飾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貨款為由,拒不歸還。
同年8月,裝飾公司將商貿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返還不當得利4.6萬元及資金占用費。同年10月,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。庭審中商貿公司稱,4.6萬元并非不當得利,而是裝飾公司再次代玻璃公司支付拖欠商貿公司的貨款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法律相關規定,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在本案中,商貿公司抗辯理據不足,其中裝飾公司與商貿公司之間沒有業務和資金往來,雙方之間不發生法律原因上的給付理由;4.6萬元備注為“借支款”,可知其付款時并無代付貨款的意思表示。
最后,經多方綜合分析,商貿公司取得4.6萬元無法律上的原因,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,應予返還并支付逾期返款的資金占用費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商貿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4.6萬元及利息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,商貿公司已履行完畢。
【法官說法】
貨幣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種類物,轉賬時應明確性質和用途,避免存在多種不同債權債務關系時,對款項用途發生爭議。本案原告在轉賬時對轉款作出“貨款”“借支款”等備注區分用途,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。對于收款人來說,也要注意所收款項的備注信息,如與實際情況不符,應當及時向轉款人提出異議。
俗語說“天上不會掉餡餅”。收到陌生人轉款,核實后屬于誤轉,不屬于自己應收款的,應請求銀行等機構協助,將款項及時退還轉款人。
來源:南寧晚報·南寧寶客戶端 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梁柯